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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联系方式

1

专利执行保险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在立案或受理前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专家作证费用、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杭州:周九天,13957139149

温州:李霞,13857756056

嘉兴:袁国辉,13806731300

湖州:周青青,13757275686

绍兴:汪冬,13357511285

台州:吕琪敏,13586200500

金华:应明,18605790088

义乌:陈江山,15267958888

衢州:王建,18657008887

丽水:吴锦豪,13957080900

舟山:楼江,13588718832

2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以下简称“保险专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且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对于该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凡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单项专利申请,由于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驳回的,对于被保险人首次专利申请(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专利申请官费(指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交专利权申请时应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等)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4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自行或委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商标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商标注册申请,由于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指商标注册申请本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正当抢注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等)原因造成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全部驳回(指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可包含十或十个以上商品或服务,全部未核准的,属于全部驳回)的,对于首次商标注册申请(见释义)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商标注册申请官费(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
 
(二)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见释义)。

5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境内的商标申请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见释义)首次申请、后期指定申请;不适用于转让申请、注册人信息变更申请、商品/服务删减申请、续展申请。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保险合同载明的商标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被保险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因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指商标注册申请本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正当抢注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等)原因而未能取得全部或部分申请注册国核准注册的,对于该商标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商标申请注册费(包括基础注册费、补充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和单独规费);
 
(二)商标申请代理费。

6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单项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由于不符合申请注册国的审查要求,未能取得全部或部分申请注册国核准注册(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自行选择进入多个指定国家进行核准注册。出现以下2种情况之一的:(1)全部申请注册国核准注册:上述申请注册国全部核准注册;(2)部分申请注册国核准注册:上述申请注册国中,部分国家核准注册、部分国家未核准注册)的,对于被保险人首次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人就某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首次向国际局提交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材料)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官费(包含基础费用、公开费(含附加费:如果说明超过100词,则需缴纳附加费:每词2法郎)、标准指定费、单独指定费(具体明细及金额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为准));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代理费。

7

PCT国际专利申请
 
费用补偿保险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规定,通过PCT途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向PCT成员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二)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者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依法注册的外资法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PCT的规定,通过PCT途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国际专利申请,由于该专利申请未被全部或部分申请国授予专利权的,对于被保险人首次PCT国际专利申请(指专利申请人就某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根据PCT的规定,通过PCT途径首次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所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国际阶段费用(指申请人在PCT申请国际阶段所需支付的费用,包含: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附加费、电子方式提交减缴、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等);
 
(二)国家阶段费用(指申请人在PCT申请国际阶段结束后,进入国家阶段所需支付的费用,包含:申请的翻译费、国家(或地区)局的申请费以及聘用当地专利代理人等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联系方式

1

商业秘密侵权维权费用补偿保险

在宁波市境内(含下辖各区、县)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就其受到经营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三人等侵犯的商业秘密,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行政处罚、或向管辖地的公安部门控告并要求侦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政府主管监督部门认定第三方构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对于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受理或立案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行政处罚、或向管辖地的公安部门控告并要求侦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请求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解、或判决、或裁决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案件处理费用、执行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谢雅澜

0574-27890750

2

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向专利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金余额和利息的,且逾期时间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天数或期数的,对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下同),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专利执行保险

合法有效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专家作证费用、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行政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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