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 |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一、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杭州:范朔涵15158118025 温州:蔡海淑13706657905 嘉兴:王 佳13758075103 湖州:孔聪颖13857266001 绍兴:孙雄雄13305859278 台州:王仙高13858600221 金华:宋潇颖13605794699 舟山:李 莉13758018181 衢州:王 虹18505709915 丽水:熊竹霞13884350451 |
2 |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一、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下列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为期内索赔式,仅负责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3 |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4 | 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
5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依法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就某项发明创造专利,通过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依法初次申请专利权,因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对于被保险人首次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本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可获得赔偿的专利申请费用损失包括: (一)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代理费; (三)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