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专利执行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且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杭州:严翔,13335819007 温州:纪文华,18957759791 嘉兴:周淳迪,18268316731 湖州:张岩,13587933838 绍兴:王统,15606850101 台州:陈海敏,13777674969 金华:陈湘娟,18006507611 义乌:施惠娟,13732432800 衢州:徐爱龙,13957015357 丽水:应蓓,18806888087 舟山:夏江亚,13758016273 |
2 |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包括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所有或获得独占权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域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的其他知识产权。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属于保险单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由该知识产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为抗辩该仲裁或诉讼(包括上诉及反诉)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3 |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交易的合作方,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述知识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且由其所有或获得独占权的专利、商标、域名等。本保险合同承保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侵犯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非故意地侵犯保险合同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直接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为抗辩该诉讼或仲裁(包括上诉及反诉)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4 |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 |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过程中,非故意地实施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该专利权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或者被请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专利纠纷行政性案件处理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5 |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含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专利(以下简称“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且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专利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与第三方达成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6 |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险 | 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使用人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即商标权利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被许可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保险商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其他与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下简称“侵权行为”),且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而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首次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首次向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请求处理且已取得处理结果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统称“直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就侵权行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请求处理,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
承保案例: (1)2020年,我司经过前期与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接沟通,根据需求反馈设计了通用承保方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于2021年4月23日举办的温州高新区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上进行了首单专利产品保险签约仪式。保险责任包括侵犯专利权责任、专利宣告无效费用及法律费用,为企业提供保障10余万。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宁波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险条款 | 住所地在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使用人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即商标权利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被许可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保险商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其他与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间内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向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请求处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且由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统称“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所支付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统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就该次商标侵权事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请求处理,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 | 朱斌 13396668556 张晔 18906624662 |
2 |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 |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过程中,非故意地实施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该专利权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或者被请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专利纠纷行政性案件处理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3 | 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或授权的情形下首次使用投保知识产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取得生效判决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提起诉讼时间以一审法院案件受理时间为准。 | |
4 |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B)条款 |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交易的合作方,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非故意地侵犯保险合同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直接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为抗辩该诉讼或仲裁(包括上诉及反诉)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5 |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险条款 | 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使用人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即商标权利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对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被许可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保险商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其他与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下简称“侵权行为”),且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而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首次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首次向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请求处理且已取得处理结果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统称“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制止前述侵权行为或减少直接损失,就侵权行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请求处理,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
6 |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 |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含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专利(以下简称“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且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专利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与第三方达成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7 | 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且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