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专利侵权损失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专利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并被立案或受理,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第三方的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杭州:胡珏 0571-87000290 温州:徐琼琼 0577-55871026 嘉兴:杨珏琳 0573-82812397 湖州:沈丽娟 0572-2139237 绍兴:梁绮芸 0575-88128907 台州:谭珊珊 0576-88071018 金华:钟林 0579-82135590 义乌:陈健 0579-85339916 衢州:翁剑杰 0570-8063773 丽水:金来君 0578-2666117 舟山:柳琦 0580-2913520 |
2 | 知识产权维权费用保险 | 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 | 在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首次获悉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由被保险人的法律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该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处理(以下统称“维权行动”),并被立案或受理的,从而产生的费用。 | |
3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申请专利的。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就保险单载明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造成专利申请不能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授权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支出的下列专利申请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