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专利执行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杭州:金燕萍 0571-85867725 温州:陈稚青 13706652597 嘉兴:周时雷 13732596801 湖州:徐定艳 0572-2215157 绍兴:毛磊 13806743557 台州:高佳一 057688909375 金华:倪佳 13157996708 义乌:叶子远 13566711213 衢州:金慧龙 0570-3055355 丽水:蔡建良0578-2570203 舟山:陈怡 15957082885 |
2 |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实施保险单列明的专利,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3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通过专利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委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利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投保时已在保险人处备案)授权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导致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专利事项不能取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专利申请官费;(2)专利申请代理费。 | |
4 | 专利代理师职业责任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 专利代理人职业过失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相应事故导致的法律费用; | |
5 | 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他合法具有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第三方首次实施或侵犯被保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保险人为维权导致的调查费用(被立案或受理前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法律费用(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 | |
6 | 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理标志,被保险人为维权导致的调查费用(被立案或受理前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法律费用(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理标志,导致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 |
承保案例: (1)2021年,我司为某省份西瓜的地理标志提供了累计160万元的风险保障,涵盖该地理标志被授权使用的15家企业,对“地理标志”所有方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主动维权、积极维权,转移维权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使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2)2021年我司承保丽水农业特色地理标志处州白莲,由丽水市莲都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为其下辖的处州白莲标志进行投保,提供保险保障额度100万元。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且从事制造、销售的法人或社会团体 |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在承保区域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朱迪 0574-81853036 朱晟樟 0574-81853401 |
2 | 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 依法参加境外展会的法人 | 被保险人为应对在境外展会参展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支出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3 | 专利执行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4 | 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实施保险单列明的专利,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5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通过专利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委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利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投保时已在保险人处备案)授权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导致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专利事项不能取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专利申请官费;(2)专利申请代理费。 | |
6 | 专利代理师职业责任保险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 专利代理人职业过失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相应事故导致的法律费用; | |
7 | 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他合法具有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第三方首次实施或侵犯被保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保险人为维权导致的调查费用(被立案或受理前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法律费用(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 | |
8 | 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理标志,被保险人为维权导致的调查费用(被立案或受理前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法律费用(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理标志,导致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