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10101184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0-11 | |
公开日期: | 2023-10-11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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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区域测绘成果一体化应用,维护区域地理信息安全,提升数据资源要素服务效率和共享水平,我厅会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了《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 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第五章明确提出“共同打造数字长三角……加强长三角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实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同推动重点领域智慧应用。……加快长三角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2021年10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建立完善测绘基准成果管理服务机制,建成“区域无缝、标准统一、服务协同、安全可控”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精度测绘基准服务体系,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可持续的测绘基准支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合作。 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备成熟的测绘成果管理服务机制,测绘成果申请和审批提供均已实现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具备一定基础。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运行,进一步为区域测绘成果共享渠道的建立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3.《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4.《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从总则、成果目录发布与申请、审批和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三省一市行政所辖区域)。 (二)测绘成果共享内容。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成果、公众版测绘成果和其他可以共享使用的测绘成果。 (三)管理原则。明确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遵循“共建共享、一地申请、区域审批、属地领用”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四)目录发布。明确测绘成果发布的方式和职责,由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开设“测绘服务”专栏,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测绘成果目录。 (五)成果申请。规定了申请使用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非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成果审批。规定了由各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测绘成果的审批工作,明确了受理、审批的时限要求。 (七)成果使用和监管。明确测绘成果使用的要求,各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明确各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用户服务。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2月、2023年4月、2023年5月,共计3次征求三省一市意见,2023年6月28日-7月13日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0条,完全采纳1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4条。 五、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2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楼燕敏 电话:0571-88877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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