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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征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2 17:3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服贸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深化绩效导向,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展会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办出品牌,我厅修订起草了《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221600前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余颖马伟峰

电话:0571-870513140571-87050898

邮箱:547088705@qq.com

 

附件:《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24322


附件

 

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展会活动清理规范工作部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加强市场化运作,促进我省展会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办出品牌,拟开展浙江省优质展会(以下简称优质展会)评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质展会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展览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当规模与较强社会(或行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展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院校、商协会、企事业等单位在举办的各类展会,包括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和市场化举办的展会。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优质展会的评估认定工作制定优质展会认定指标体系,并根据最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评估认定方式

第五条  优质展会评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必须参与评估,未参与评估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取消下年度举办资格。

第七条 市场化举办的展会活动以自愿参评为原则鼓励参与优质展会评估认定。

第八条 符合参评条件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30天,通过浙政钉(或浙里办)浙里探馆应用,线上提交申报材料详见《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申报指南》)由各市商务局初审。纸质申报材料由展会主(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省商务厅根据参评展会的评估情况,认定一批优质展会项目。

第十条  优质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对公示有异议的展会重新审核,异议成立取消优质展会资格。

第十一条  优质展会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优质展会优先享受浙江省会议展览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相关行业论证中予以优先推荐给予重点展示和宣传对于党政机关举办、经认定为优质展会的,在财政资金保障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优质展会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中,允许在有效期内使用浙江省优质展会称号品牌标志

第十四条 对于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督促展会主(承)办单位整改提升;对连续两次评定不合格,报请省委、省政府建议取消党政机关主办。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应加强展会自身品牌建设内部管理,重视知识产权宣传保护,维护好展会品牌形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展览项目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优质展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以虚假材料申报优质展会的,取消认定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4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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