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230 公开日期: 2023-06-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3〕1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温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7-04 10:1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郑莱莉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温8 4号)收悉,综合省级相关部门的会办意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就人口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要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出生人口下滑速度有所减缓,全省人口工作大局持续稳定。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及时优化调整省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由省长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副政委任副组长,23个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浙江省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参照调整优化本级议事协调机构。

(二)抓政策体系构建。省域已形成“1+1+11+90+N”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框架。第一个“1”,就是2022年6月印发的《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二个“1”,就是2021年11月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和“90”,就是全省11个设区市和9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的配套文件。“N”,就是由省级各部门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

(三)抓支持政策扩容。从时间看,《条例》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从税收看。落实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教育看。扩大学前教育公办资源覆盖面,保障3—6岁学龄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又推动公办幼儿园向下延伸,为招收2—3岁婴幼儿创造必要条件;优化幼儿在园时间和中小学托管服务;推行幼儿园“长幼随学(园)”机制。从生育成本看。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出台了《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5 号)。全国率先在省域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生育医疗费用全省各地不再按定额报销,生育分娩住院报销比例达到 80%以上,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从住房保障看。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及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给予优先选择;住房限购城市要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满足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购房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给予购房补贴;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提高二孩及以上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从维护权益看。关注三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职业晋升等权益问题,联合省检察院建立涉妇女权益问题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女性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和约谈机制建设纳入省平安家庭考核相关细则;完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聚焦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开展评估;建立信访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信访案件,做好妇女就业和生育假期落实等维权工作。从人文关怀看。将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对女性孕产前后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其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混合模式;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等等。

(四)抓优生优育服务保障。一是深化出生缺陷防治,涵盖孕前、孕期和新生儿全周期,深入实施“8免费1救助”政策,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由6种扩增至31种。同时,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群众优生优育减负。二是全力保障母婴安全,开展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评估,创建一批国家级孕产保健、新生儿保健等特色专科,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印发《浙江省医疗救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升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控制剖宫产率等重点指标,进一步普及自然分娩、无痛分娩,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医学防线。去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1.99/10万、婴儿死亡率1.58‰,均创历史最低。三是加大生殖健康宣传,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尊重生育社会价值,开展青少年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教育,提高重点人群维护性与生殖健康能力。

(五)抓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写入新修改的《条例》,为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供了政策法律支持。制定完善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服务指南等“1+5”政策体系,创新了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5+X”多元办托服务模式。同时,在各级妇幼保健院建设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六)抓正确健康婚育观倡导。注重发挥婚姻登记机关的宣传阵地作用,推广公园式、综合性婚姻登记机关,4A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普遍设立婚俗文化展示馆(厅、廊),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辅导、婚俗改革等微视频宣传片和婚前教育视频课程。今年,省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举办了以“弘扬婚育新风,共创幸福生活”为主题“的5·15国际家庭日”活动,倡导尊重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育,共建幸福美满家庭,营造婚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省妇联开展“浙江有礼·最美家庭”等宣传活动,讲好幸福婚姻、和谐家庭故事。推进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联动推进婚俗改革,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省民政厅、省妇联还联合出台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文件,出台离婚冷静期等 6 项具体举措,迭代升级“浙有姻缘”应用,推出“婚前教育”云课堂专栏,不断创新辅导方式,强化婚前辅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婚恋观、家庭观。

二、下一步工作

将系统集成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化、全链条、全周期的政策支撑,着力构建符合浙江实际的省域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考核体系。

一是持续推动出台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包括生育保险、医保报销、长幼随学、住房保障、税收补贴等专项性政策,以及托幼一体化管理、生育假期成本分担、妇女就业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是持续加强优生优育技术支撑。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发展提供多元化、多样性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优生优育服务、不孕不育诊治服务等等,积极为女性生育排忧解难,从根源提升女性生育意愿。

三是持续倡导健康正确的婚育观。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工青妇等社会组织作用,提倡积极婚恋观,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推行简约文明婚俗,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

四是持续加大精准指导。坚持量力而行,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不搞盲目攀比,兼顾区域、人群平衡,避免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避免政策跑偏,充分体现政策的协调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口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人口发展工作建言献策。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任阳正

联系电话:0571-8770923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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