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4-00094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文号 | 主题词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省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19日前反馈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83号,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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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可,联系方式:0571-87665885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8月19日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烈士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为烈士的,适用本办法。
(二)《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评定烈士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评定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为烈士评定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烈士评定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强对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工作的指导。
二、烈士评定程序和备案
(一)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申请人(或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2.死者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佐证材料。被犯罪分子杀害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因其他情形牺牲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和结论;
3.其他当事人或者目击者证明材料、视频监控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
4.死者生前主要事迹;
5.死者家庭成员情况及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追认烈士的,另外需提供死者身份、主要革命经历(或工作经历)、牺牲经过、牺牲时间、牺牲地点等证明材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初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牺牲情节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或缺乏直接佐证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或单位)限期补充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上报如下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3.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查。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形成复核意见后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复核情况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给县级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上报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全套申报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省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审核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给市级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七)省人民政府对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评定为烈士的,制发批复文件。
(八)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烈士评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同时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烈士评定相关材料、永久保存,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九)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准确录入烈士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审核报送,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三、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一)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烈士评定批复后,通知烈士遗属协商确定一名《烈士光荣证》持证人。烈属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书面告知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持证烈士遗属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书面告知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协商确定持证烈士遗属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烈士遗属:(1)父母(抚养人);(2)配偶;(3)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4)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无上述亲属的,《烈士光荣证》由烈士评定机关存档管理。
(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积极做好其他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新评定(批准)烈士遗属颁授《烈士光荣证》。
四、其他事项
(一)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定烈士审核或审查时间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烈士评定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需进行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活动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