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1-0245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办河湖〔202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6-28 统一编号 ZJSP18-2021-0005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8 10: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的要求 ,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涉水工程安全、河湖库生态健康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在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集约处置。河湖库疏浚砂石应由政府统一处置,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兼顾,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市场。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工作,确保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规范、安全、有序、高效。

二、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管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各地要按照河湖库行洪蓄洪、航运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需要,依据河湖库淤积情况,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编制本地区河湖库疏浚规划(包含疏浚内容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疏浚区、控制高程、疏浚总量等,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疏浚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河湖库疏浚规划作为河湖库疏浚、砂石利用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疏浚规划和河湖库淤积监测情况,结合轮疏机制,组织编制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疏浚的范围和方式、疏浚量、资金保障等事项。

疏浚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实施方案应明确疏浚范围、作业方式、控制条件、管理与修复措施,并充分论证疏浚作业对河势、防洪、生态环境、通航安全等的影响,严格落实疏浚过程中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航道、工程安全防护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

因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湖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应急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湖库疏浚项目完成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疏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疏浚的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项目审批与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

(五)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集约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可利用量、上岸方式、堆放场地、处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企业主营、集约处置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河湖库疏浚及砂石上岸、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统一管理。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六)强化河湖库疏浚砂石用途管控。河湖库疏浚砂石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市场需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各地要积极研究出台经营收入(或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制度,优先用于河湖库治理、保护与管理等。

(七)鼓励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以及收益反哺水利建设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改革成效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河湖库疏浚有序可控

(八)强化全过程监管。各地要积极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对批准作业的疏浚船只、机具和车辆实行统一登记、在线监控与轨迹管理,进一步强化明查暗访、抽检等监管,强化砂石产、运、储环节管控,实现全过程智能化闭环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 “一源一码”的管理制度,对疏浚砂石实行全程溯源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疏浚项目验收管理,建立完善疏浚规划后评估制度。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河湖库疏浚、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等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参与施工的船舶和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十)严厉打击非法疏浚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湖库疏浚作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河湖库未经审批及超范围疏浚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破坏河湖库深潭、浅滩、沙洲、岸线等自然形态的行为,维护正常河湖库管理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各级河长、湖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等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形成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联动、合力监管的管理模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统一共识,营造河湖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湖库疏浚的规划、计划。河湖库疏浚项目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信息、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十四)加强监督问责。建立健全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21-0245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文字号: 浙水办河湖〔2021〕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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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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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的要求 ,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涉水工程安全、河湖库生态健康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在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集约处置。河湖库疏浚砂石应由政府统一处置,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兼顾,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市场。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工作,确保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规范、安全、有序、高效。

二、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管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各地要按照河湖库行洪蓄洪、航运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需要,依据河湖库淤积情况,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编制本地区河湖库疏浚规划(包含疏浚内容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疏浚区、控制高程、疏浚总量等,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疏浚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河湖库疏浚规划作为河湖库疏浚、砂石利用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疏浚规划和河湖库淤积监测情况,结合轮疏机制,组织编制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疏浚的范围和方式、疏浚量、资金保障等事项。

疏浚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实施方案应明确疏浚范围、作业方式、控制条件、管理与修复措施,并充分论证疏浚作业对河势、防洪、生态环境、通航安全等的影响,严格落实疏浚过程中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航道、工程安全防护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

因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湖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应急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湖库疏浚项目完成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疏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疏浚的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项目审批与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

(五)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集约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可利用量、上岸方式、堆放场地、处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企业主营、集约处置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河湖库疏浚及砂石上岸、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统一管理。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六)强化河湖库疏浚砂石用途管控。河湖库疏浚砂石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市场需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各地要积极研究出台经营收入(或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制度,优先用于河湖库治理、保护与管理等。

(七)鼓励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以及收益反哺水利建设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改革成效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河湖库疏浚有序可控

(八)强化全过程监管。各地要积极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对批准作业的疏浚船只、机具和车辆实行统一登记、在线监控与轨迹管理,进一步强化明查暗访、抽检等监管,强化砂石产、运、储环节管控,实现全过程智能化闭环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 “一源一码”的管理制度,对疏浚砂石实行全程溯源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疏浚项目验收管理,建立完善疏浚规划后评估制度。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河湖库疏浚、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等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参与施工的船舶和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十)严厉打击非法疏浚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湖库疏浚作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河湖库未经审批及超范围疏浚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破坏河湖库深潭、浅滩、沙洲、岸线等自然形态的行为,维护正常河湖库管理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各级河长、湖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等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形成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联动、合力监管的管理模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统一共识,营造河湖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湖库疏浚的规划、计划。河湖库疏浚项目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信息、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十四)加强监督问责。建立健全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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