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04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03-12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4-03-12 13:11
一、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22—2024)》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新型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个部分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异议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确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第一条),适用对象(第二条),信用评价的概念(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市信用矫正信息平台的规定(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关负责机构(第六条)。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采集(共5条),明确了“信用矫正”信息的概念(第七条),基本信息的概念(第八条),信用信息、承诺信息、履约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第九条),公共信用评价的概念(第十条),“信用矫正”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第三部分信用评价和异议处理(共6条),《办法》分别从“信用矫正”总分的构成(第十二条),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的规定(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等次(第十四条),有关社区矫正机构在信用评价中的职责(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程序(第十七条)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四部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共5条),规定了有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激励和约束职责(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优秀和良好的激励措施(第十九条),对信用评价一般的监管教育措施(第二十条),对信用评价较差和严重失信的监管教育措施(第二十一条),有关机构在信用评价结果中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第五部分附则(共4条),规定了更新发布“信用矫正”评价指标的有关机构(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条)。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0571-87054359。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