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4-0084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4-06-20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24〕25号 | 统一编号: |
【简明问答】《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加快推动农事服务提能升级、全域覆盖,在坚持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省农业农村厅对《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修订。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导则》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导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规范建设需要。从已建项目调研情况看,个别项目在功能打造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偏离省里要求,有必要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二是服务产业需要。部分地区在满足粮油作物农事服务需求基础上,建设了一批服务特色产业的农事服务中心,为加强建设规范性,有必要对特色产业全程机械化服务环节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三是实际操作需要。因自然地理条件限制、设施用地指标紧缺等问题,有必要对山区、海岛县地区的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条件放宽,对于不同性质(新建、改扩建)的项目建设要求作相应区分。
二、《导则》主要内容是什么?作了哪些修改?
《导则》分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要求、功能设置、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6个章节,另附《农事服务中心标识及推荐建筑风貌》《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一览表》《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星级评价标准》《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星级评价标准》等4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拓展适用范围,将专业性农事服务站点纳入建设指导范围,并明确其它特色产业可参照导则建设,“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关于基本原则。增加“联动推进,变革重塑”原则,强调联动“三位一体”改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丰富了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三)关于建设要求。为避免由于建设主体不过关导致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在建设主体选择方面新增了社会化服务经验、建设主体数量等约束性条件。在建设地址的选择上更加强调符合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布局,适当放宽改造提升项目的场地规模要求,并新增了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四)关于功能设置。明确“1+X”功能除服务粮油作物外,也可为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提供解决方案,并对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及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1+X”必备功能作了调整,明确了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秸秆收储)的要求。
(五)关于技术要求。细化了粮油、蔬菜、茶叶、水果等主要产业全程机械化作业的环节内容,将“X”项功能相关指标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
(六)关于运行管理。为保障农事服务中心的常态化稳定运行,细化了农事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并鼓励农事服务中心推行多种服务模式、承接“三位一体”改革,强化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
(七)关于星级评价标准。针对导则中修改、补充的内容在星级评价标准中作了对应调整,条目式指标更加清晰、分值设置更加合理。
三、什么是星级评价?具体的星级标准如何?
星级评价是针对已建并投入运行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在场所规模、设施设备、服务能力和生产管理等四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星级评价设置三个星级标准,总分为100分,在基础性指标满足的前提下:综合得分70~80分,评价为三星级;综合得分80~90分,评价为四星级;综合得分>90分,评价为五星级。
四、《导则》的施行日期、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是什么?
(一)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三)联系方式:0571-8672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