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0846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4-06-05
文件编号:浙农专发〔2024〕24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4-000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意见

2024-06-20 08:48:35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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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文件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22〕38号)要求,加快落实农业农村领域“两重”“两新”决策部署和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农事服务提能升级、全域覆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加快实施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百千”工程,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功能定位、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标识管控”,打造一批服务功能强、运营管理佳、农户评价高、联农带农好的农事服务中心。以农业新质生产力赋能现代农业发展,联动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推动乡村“土特产”加快发展、打造乡村全面振兴浙江样板提供有力支撑。到2024年底,力争建成农事服务中心280个,其中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90个、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190个,优化提升农事服务站点1000个以上,实现粮油作物农事服务功能全覆盖。到2027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农事服务体系,打造5公里农事服务圈,实现粮油作物和主导特色产业农事服务功能全覆盖。

二、加强项目建设

(一)加大服务指导。建立健全领导联系服务项目机制,常态化跟踪调度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用地、用工等实际问题。加大跨部门要素协调保障力度,按程序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自查自评等工作,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原则上要求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各地要在建设任务下达一个月内完成立项。落实涉农单位、科研院所对接服务机制,组织农业首席技术专家、科技特派员等上门开展技术服务,建立长期指导服务关系。

(二)优化功能配置。进一步强化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核心功能,因地制宜拓展专业服务功能,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原则上要具有数字农业、集中育苗、烘干加工、农技服务等6项以上服务功能,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原则上要具有3项以上服务功能。支持粮油类农事服务中心开展集中育供秧(苗)服务,鼓励利用自身场地和机具优势为特色产业提供综合农事服务。农事服务站点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能常态化对外提供1项以上机械化作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事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农民田间学堂、农科驿站等阵地,常态化组织开展种植技术、机械维修等实用人才培训。

(三)拓展秸秆综合利用功能。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24年(含)以后立项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要具有秸秆收储相关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支持农事服务中心购买秸秆“收、割、储、用”等适宜农机具,鼓励组建秸秆收储队伍。

(四)规范资金使用。建立项目补助资金与农事服务功能及星级评价挂钩制度。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支持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经费支出,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予以项目经费支持。

(五)调优规划布局。加强县(市、区)农事服务需求分析,摸清专业站点农事服务能力,提升农事服务中心规划科学性,做到农事服务就近就地精准匹配。优先支持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站点的改造提升纳入规划,鼓励建成省级或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根据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已实现粮油作物农事服务全覆盖的地区,将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纳入规划,具体建设内容及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三、提升服务水平

(六)育强服务主体。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农带农服务功能,扶持壮大一批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供销社、国有企业和国有农场、社会资本等通过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方式,参与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培养,加快培育一批懂农业生产、善经营管理的农事服务人才。

(七)创新服务形式。指导农事服务中心迭代优化自建数字化管理系统,支持应用或贯通“浙农机”“浙农优品”等数字化应用,加快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事服务中心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推行“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

(八)叠加“三位一体”功能。加强农业生产全产业链条服务,推进农事服务中心与乡镇农合联服务功能优化整合。鼓励农事服务中心发展标准化、订单化农产品直供配送模式,培育农产品品牌,带动周围农户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农事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融资需求收集、金融辅导等服务。

四、规范运营管理

(九)统一风貌管控。将地方农耕文化元素融入农事服务中心建筑风貌,提升农事服务中心建筑风貌和建筑色调统一性。加强农事服务标志标识管理,在醒目位置悬挂“农事服务中心”标牌和“农事服务”标识。农事服务站点由各县(市、区)参照农事服务中心命名原则悬挂标识牌。

(十)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指导农事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农事服务中心与农机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鼓励为有作业风险的岗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鼓励农事服务中心利用现有农业机械、农资配送、农技服务等资源组建应急作业服务队,纳入当地农业应急服务体系。支持优先将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成为区域应急服务中心,提升农业抗灾救灾能力。

(十二)强化服务监管。落实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农民得实惠的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农事服务中心安全生产、作业规范、收费标准等指导管理,对未按承诺标准建设、运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鼓励委托运营的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当地政府签订三方农事服务委托协议。加强农事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发现借洪涝、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提高收费、扰乱市场价格等行为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十三)实行星级管理。按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导则要求,对已建并投入运行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以及具备同等基础条件和服务功能的农机服务中心,落实场所规模、设施设备、服务能力和生产管理等佐证材料,适时开展星级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原则上,未完成省级补助项目验收和未正式投入运行的农事服务中心,不予星级评价。参与星级评价的农事服务中心,应至少完成一个作业季服务,并提供充分的服务能力测算说明。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和运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常态管理,认真落实建设要求和标准,确保建设运行见行见效。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供销、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政策保障。主动争取农业农村领域“两重”“两新”政策支持,拓展建设资金来源。省级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探索出台电价、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补贴政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出台专项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强化用地空间保障,鼓励开通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机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十六)做好宣传推广。认真总结农事服务中心运营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在产值产出、服务覆盖、联农带农等方面有实际成效,在运营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创新亮点,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突破进展的农事服务模式,营造主体参与、媒体关注、社会支持的浓厚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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