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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12-29 14: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等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依法参与、服务群众的原则。

三、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规模较大但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群众活动团体,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参加所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活动。

五、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弘扬和睦共治、共建互助精神,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帮扶,协助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并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四)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文明家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了解、反映村(居)民诉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矛盾,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贴近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配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做好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工作。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所在社区的网格管理工作,加强与网格员的联系,提供便民服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城乡社区数字治理,为村(居)民提供便利、高效、精准的服务。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援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有序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安排。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统一安排,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列入基层平安考核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城乡治理实际,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优先培育扶持一批参与治理能力强、效果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平台),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工作;重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保障,密切联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鼓励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清单,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制定长期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简化财务和票据管理程序。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社区社会组织数据库,获取本系统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信息,加强日常联系,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工作指导。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项目实施和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培训,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建立专业人才储备库,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参加或者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社区社会组织的用电、用水等收费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协助、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估,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将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信用不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褒扬,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三、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族帮派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十四、鼓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发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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