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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规定的立项程序,经研究,决定将“水稻新品种选育”等12项项目(附件1)和“三系法杂交水稻新组合选育”等94项课题(附件2)列入“十四五”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
附件:1.“十四五”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清单.docx
附件:2.“十四五”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1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