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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25 14:4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决策公开,密切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代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等,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有关处室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同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四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事项;

(三)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技创新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并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具体责任处室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由会议承办责任处室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参会代表人数与名单,随会议方案报厅领导同意后,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新闻媒体等公开会议议题。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承办责任处室进行归纳整理、办理落实。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责任处室需整理此次会议相关材料、会议成果等内容,于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应栏目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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