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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4 17:56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3〕240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部署任务,加强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人工智能领域行业特点和我省情况实际,特制定此《通知》。

《通知》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以完善人工智能行业人才评价、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人工智能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坚持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建立标准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分为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两部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思路、评审对象、改革内容、实施流程以及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明确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之江实验室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实行单位核报制,并对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要求。《评价条件》分为总则、申报条件、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附则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针对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总则

明确了《评价条件》的制定依据、目的意义、评价级别及适用对象,指出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共性技术、支撑技术、数据、应用技术及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评价条件》从思想道德条件、资历条件和其他条件三大方面明确了申报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在思想道德上,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人工智能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人工智能事业发展服务。

在资历上,通过学历申报的人员,需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一定年限,其中,博士学位申请高级工程师人员,需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通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申报的人员,需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一定年限。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也符合高级工程师申报的资历要求。

对于不满足资历条件,但取得相应标志性业绩成果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评审。

其他条件主要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对于转评人员,要求其转评后聘任同级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累计年限达到要求后方可申报人工智能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条件

人工智能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主要从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三方面做了要求;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主要从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著作四方面做了要求。

在专业理论知识上,《评价条件》主要从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术洞察力、问题解决能力、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对申报人员做了要求。

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上,《评价条件》要求申报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在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及论文与著作上,《评价条件》分别考察申报人员在政策制定、研究或工程项目、科技成果奖项、标准制定、技术发明与改造,以及论文、著作发表、出版等方面的业绩,具体要求每个级别各有侧重。

(四)附则

1.申报人员需提供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任现职以来或参加工作后近5年以来所取得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相应佐证材料。

2.附则中明确提出,按自评分规定分值进行申报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和答辩。

3.对于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4.附则当中对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岑迪留,联系方式:05718705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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