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廉洁、公正、专业的专家队伍—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印发《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7-30 09:11 信息来源:浙江交通质监公众号 字号:[ 大 中 小 ]   访问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全过程、全链条建设管理体系,提高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公信力,落实“清廉交通质监”创建要求,近日,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印发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规则,强化了专家评审行为规范性和廉洁自律的约束性,同时明确了专家的回避机制、请托事项报告机制、终止或者暂停专家资格情形,其中重要一点,《管理办法》引入了外省企业技术骨干进入专家库,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专家库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专业类别
分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
(一)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专业分为: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专业分为: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5个专业。
入库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精通,熟悉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检查规范;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勤勉守时,具备相应的履职时间,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资质评审工作;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六)取得相应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企业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关工程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七)遵守专家自律规约,专家信用评价良好;
(八)无其他影响履职的情况。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或者取得过省级竞赛嘉奖荣誉的人员,经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审核,不受上述条件年龄、专业、技术职称等限制。)
权利义务
(一)专家权利
1.依法依规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对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评审专家相关培训;
4.按照标准领取专家报酬;
5.其他合法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义务
1.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对评审过程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3.与评审对象及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遇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5.履职期间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与履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
6.因故临时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备;
7.其他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义务。
专家遴选
(一)遴选方式
专家遴选采取所在单位推荐为主,行业主管机构邀请为辅的方式。
(二)推荐名额分配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分别按照以下名额推荐:
1.本省交通运输专业院校、科研单位可以推荐3名以内本校在编在岗教职人员;
2.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公路水运质量检测机构可以推荐本单位技术骨干,其中甲级单位可以推荐3名以内、乙级单位可以推荐1名以内;
3.外省甲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公路水运质量检测机构可推荐1名技术骨干;
4.各地市级行业主管机构可以推荐3名(市县合计3名额、义乌市可以另推荐1名)以内从事过相应监理、检测行业管理工作,且通过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具有资质评审能力的在编在岗人员;
5.获得浙江省总工会“金蓝领”或者其他本省级竞赛嘉奖荣誉的人员不占用推荐单位名额。
(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的省内外相关专业类别专家。)
遴选程序
1.单位推荐。相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人员,组织专家填写申报表。
2.资格初审。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对申报的专家人员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
3.确定名单。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综合专业类型、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专家名单。
动态调整
1.考评更新。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根据专家参与资质评审活动的能力、次数、评价等指标,适时更新专家名单。
2.动态调整。专家因违法违纪被终止资格的,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予以即时调整。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通知推荐单位更新调整或者自行决定增补。)
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除省属单位外,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属一个地市区域的;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单位同属一个法人控股或者属于其他关联机构的;
(三)与被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
(四)曾在被评审单位工作,且离职未超过三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
(专家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报告。在审批决定前专家不停止评审活动;决定回避前的评审活动是否有效,由本中心确定。)
请托事项记录报告
建立专家资质评审请托事项报告制度。专家遇到资质评审请托事项的,应当填写请托事项记录报告表,向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报告。专家请托事项报备应当予以保密,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纪处置。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组建廉洁、公正、专业的专家队伍,为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建设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