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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浙建质安函〔2024〕417号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全面上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03 18: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要求,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我厅迭代开发了“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前期已在部分地市上线试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做好“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的全面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安排

(一)2024年12月10日前:各地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完成信息入库,并按需提交参数能力认定申请。

(二)2025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提交参数能力认定申请的实地核查。

(三)2025年2月底前:完成检测机构提交的参数能力认定申请专家评审。

二、当前工作安排

(一)检测机构信息入库

检测机构登录“浙里建”(https://www.zhelibuild.com),点击“我的应用”,进入检测机构入库管理模块完善相应信息。

1. 完善企业信息。点击“机构信息管理”,逐项完善确认“基础信息”“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能力参数”等内容。

2. 申请参数能力认定。点击“检测参数认定”,选择“新增申报”,选择申报类别,完善“参数认定申请(必备项)”“参数认定申请(可选项)”“主要人员”等信息,上传承诺书,完成信息填报,提交确认。

首次申报时,检测机构应一次性提交资质必备参数、可选参数认定的申请。

(二)主管部门实地核查

设区市主管部门收到检测机构检测参数能力认定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浙里建”,点击“我的应用”,进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模块,选择“参数认定实地核查”,点击“待核查”选择相应的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填报核查结果。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 检测场所。重点核查检测机构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租赁证明、资质认定(CMA)信息、附件材料等与实际是否一致。

2. 人员。重点核查社保信息异常的人员信息,并视情随机抽取人员核查实操能力。发现能力不符的,应及时抄送培训机构撤回其培训合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处置。

3. 仪器设备。重点核查场所内仪器设备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和校准证书的有效性,核查数量应不少于《必备参数核查设备清单》(附件1)要求。

4. 必备参数。随机抽选不少于5个必备参数的视频(如少于5个则全数核查),重点核查拍摄试验场所、人员、设备的真实性和匹配性(附件2)。

5. 可选参数。组织专家对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CMA)的检测参数进行能力核查。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CMA)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认定。

完成现场核查任务后,填写核查结果并上传签章的“实地核查表”。

(三)专家评审

专家收到检测机构检测参数能力认定申请评审通知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必备参数能力认定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信息入库工作,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全数入库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检测机构实地核查职责的业务处室及管理人员(不超过2名),负责本辖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操作人员账号开通和权限设置工作,并于2024年9月5日前将管理人员名单(附件4)通过浙政钉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培训部署会,促使相关工作人员和检测机构尽快熟悉和使用检测机构入库管理模块。同时,收集各方在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童春明,联系电话:0571-81050845;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71-83733667,0571-83733660


附件:1.必备参数核查设备清单.docx

          2.操作视频核查要求.docx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必备参数能力认定专家评审工作程序.docx

          4.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管理人员名单.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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