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相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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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按百分之一点五税率征收契税;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方案》制定依据
(一)《契税法》第三条规定:
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2.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契税法》第七条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2.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方案》主要考虑
1.《方案》建议我省契税税率为3%,保持我省现行契税税率不变。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方案》建议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延续我省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3.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方案》建议免征契税,比原政策(“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更惠及民众。
4.《方案》的施行时间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方便我省契税征管顺利过渡。
注:本说明中,《方案》为《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简称,《契税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