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1)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结论;
(2)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3)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协议或合同。
(1)申请。申请人向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送达。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式同医师执业许可。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方式同医师执业许可申请。
咨询电话: | 0571-87838222 |
咨询地址: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办事大厅 |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庆春路216号)1号、2号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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