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4-79410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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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4-794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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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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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之举。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助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高素养劳动者大军,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建立职业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和长效规范监管机制,引导培训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保障职业培训资金安全。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7.《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知》根据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明确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政策依据,以及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对象和依据。同时,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的补贴对象进行调整,明确补贴对象不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省级层面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培训就业需求,发布第一批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项目10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补贴项目608个、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项目478个,明确仅对目录内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可从省级指导目录中选取相应职业(工种)纳入当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两个目录均实行清单动态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将适时增减职业(工种),及时移除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通知》明确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5类培训补贴项目,并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通知》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类职业(工种)分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类、农林牧渔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类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区分为五个技能等级,补贴基准从400元—4000元不等;同时,规定了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区间,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下放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制定权限,各地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省定基准上最高可以上浮30%。 (四)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一是明确补贴申领时限。《通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期限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二是明确补贴申领规则。《通知》明确每名劳动者同一自然年度内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统计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已取得高等级证书,再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三是明确申领人员身份。补贴申领身份认定应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劳动者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四是明确补贴申领流程。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五)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有关要求。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是两种不同的补贴类型,两者在补贴享受对象、资金拨付渠道、补贴申领程序等方面均有差别。一般情况下,职业培训补贴注重全流程管理,劳动者需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或技能评价获取相应证书后方可享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更加注重结果导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6个月以上(2024年暂时调整为12个月以上),且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与职业培训补贴同步调整,在指导目录和紧缺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照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六)明确资金风险防控要求。《通知》提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合理编制培训补贴计划、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培训资金监管机制等。 (七)引导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 《通知》对文件施行日期以及与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作出规定。各地在文件施行后报备的职业培训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按新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文件施行前报备并在年底前完成培训任务的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仍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105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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