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9405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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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940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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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关: | 省建设厅 |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关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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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以及体现合同履约的公平性,经研究,现就《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需要。工程款支付担保事关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也是有效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二是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要求,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体现合同履约的公平性。《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引导承发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建设活动和价款支付,对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体现合同双方主体的公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保障三部分共十二条内容组成。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聚焦建筑领域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难点堵点和建筑企业发展诉求,加快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合理分担原则。工作要求,在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支付担保。 (二)主要任务。加强履约支付,按照与履约保证金对等的原则,要求支付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明确担保人支付责任。统一担保格式,对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进行明确,并给予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权。严格担保期限,支付担保期限要求涵盖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保证支付担保的连续性,避免出现担保中断或担保额度不足。规范合同约定,要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支付担保事项,并将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合同附件。严格金融监管,为提高担保执行和监管效力,根据《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或取得许可。根据《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鼓励担保人根据建设单位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严肃信用监督,加强对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 (三)工作保障。加强对支付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支付担保工作机制,多渠道加强支付担保政策宣传,为企业提供集成式服务,提供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担保方式的示范文本,对担保文本内容进行规范引导。 三、关键词解释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统称工程合同,下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出具的保证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二)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建设单位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在建设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三)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四)融资担保:是指工程担保机构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建设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由工程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五)资金共管:是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资金托管银行三方签订资金共管协议,共管资金按协议约定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监督,银行对托管资金实行监管。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电话:0571-88059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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