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25期) |
|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61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90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杭州德胜食品市场啊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剥山核桃,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杭州临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杭州临安凌志食品有限公司产品。 (二)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瑞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瑞赢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杭州瑞赢食品有限公司产品。 (三)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余衰仙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岭市欣荣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芬采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义乌市程凯炒货商行销售的标称临安市丰盛炒货食品厂生产的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临安市丰盛炒货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临安市丰盛炒货食品厂产品。 (五)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市场石春香销售的标称舟山市宏达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干,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嵊州岁月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醋泡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金华市剑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武义县方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义县方氏茶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武义县方氏茶业有限公司产品。 (二)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镇海店销售的明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绍兴上虞胡妮杰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台州市椒江区鲜嘚嘚排档购进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杭州滨康农贸市场罗刚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松阳县集柿联副食品超市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宁波鄞州明楼董吉侠活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松阳县五州品尚副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九)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李辉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杭州市拱墅区源裕水产商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嵊州市欧润超市销售的标称嵊州市仙岩酿造厂生产的花雕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义乌市仲庆堂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义乌市老祥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花生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生物毒素超标 (一)舟山市定海区邬氏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宁波天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石头花生,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兰溪市正昇副食品商店销售的玉米粉,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东阳市巍山镇维平副食店销售的玉米粉,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703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703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