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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39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21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39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21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 日期: 2024- 06- 21 14: 3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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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订实施我省行动计划?

主要有三方面考虑:首先,这是落实国家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这是继2013—201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国家层面部署的第三轮“大气十条”行动。我省制订实施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部署的重要举措。其次,这是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的现实需要。“十二五”以来,我省空气质量改善明显,但要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良环境的需求,仍需要我们花大力气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制订实施行动计划是重要的工作载体。第三,这是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一招,协同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建设,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口、守好底线,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二、相比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我省行动计划有哪些特点?

相比国家行动计划,我省行动计划力求颗粒度更细化、任务要求更清楚、措施更具操作性,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目标指标。在国家行动计划将环杭州湾6个设区市纳入重点区域的基础上,明确其余5个设区市参照重点区域执行(用煤指标除外)。同时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十四五”目标,明确2025年全省和各设区市目标指标要求。二是体现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行动举措。按照先行示范的要求,我省行动计划在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和面源治理、废气治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比国家更有力的举措,也领先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份。三是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积极协同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以硬实举措抓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竭尽所能挖掘减量,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三、我省行动计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二是重点治理任务。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等5项重点治理任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提出在“两高一低”项目准入时达到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清洁运输标准,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改造产业集群等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提出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加快锅炉窑炉整合提升、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要求。在优化交通结构方面,提出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等要求。在面源综合治理方面,提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强化扬尘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等要求。在多污染物减排方面,提出加快钢铁、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深化VOCs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等要求。

三是环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3方面管理要求。在污染天气应对方面,提出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和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等要求。在机制建设方面,提出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健全大气环境标准规范体系等要求。在能力建设方面,提出强化大气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监管和执法监管等要求。

四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全民参与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责制。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依法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四、我省行动计划具体施行时间?

为及早发挥行动计划的政策绩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我省行动计划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联系方式:0571-28172887,2886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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