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17期)
  • 日期:2024-05-10 17:21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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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1类食品65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36批次、不合格2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市钱塘区蒋倩云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天目山土特产食品厂生产的山核桃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临安天目山土特产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杭州临安天目山土特产食品厂产品。

(二)桐乡市菊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波江北郝泽彬牛肉面馆购进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法尚寺寿生酒厂生产的浙福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乐清市柳市中心菜市场林伟林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曹玲琴淡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临海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散装鲜活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胡静那淡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温州永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松阳县集柿联副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八)平阳县九间庄餐饮店购进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九)杭州欢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宁海县娄小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一)杭州市拱墅区仙英生鲜商行销售的豇豆,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苏秋芳摊位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三)慈溪市胜山启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吡虫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四)宁海县章正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五)诸暨市刘桂安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温州现代农贸城张萌蔬菜店销售的香菇菜(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温州现代农贸城张萌蔬菜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七)台州市路桥区段宗辉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八)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汇盛水果行销售的耙耙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四、生物毒素超标

海宁市许村镇崔国玖粮油商店销售的玉米粉,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508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50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508.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50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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