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3-79053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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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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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0-11 | ||
发文字号: | 浙自然资规〔2023〕15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3-2023-0015 | ||
有效性: | 225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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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5日 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 一、为有序推进区域测绘成果一体化管理,提升测绘成果服务效率和共享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三省一市行政所辖区域。 三、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测绘成果; (二)公众版测绘成果; (三)其他可以共享使用的测绘成果。 四、区域测绘成果的目录发布、申请、提供、使用、监管,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五、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遵循“共建共享、一地申请、区域审批、属地领用”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六、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开设“测绘服务”专栏,并及时发布更新本辖区测绘成果目录。 七、用户需申请区域测绘成果通过“测绘服务”专栏在线办理,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及时受理用户申请工作。 八、申请使用区域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可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个人申请成果范围限于非密测绘成果; (五)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区域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五)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个人申请使用非涉密测绘成果仅需提供第(一)和(三)项及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十、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测绘成果的审批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本辖区测绘成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意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供的决定;准予提供的应当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 十一、区域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十二、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成果使用安全。 十三、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长三角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平台本辖区用户申请的受理,并为其提供全天候高精度导航定位基准服务。 十四、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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