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3-78566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索引号: | 002482410/2023-785666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
发文字号: | -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
修 正: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医保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现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印发《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医保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现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充分发挥好歇业制度作用,现就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两个先行”目标定位,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加强歇业制度供给,通过业务重塑、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式,全面集成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优惠政策和服务,全力构建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持续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主要举措 (一)优化歇业备案登记。对决定歇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不再使用原住所(经营场所)。完善到期前提醒告知服务,歇业期限届满30日内,自动提示市场主体是否需延长歇业期限、恢复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简化纳税申报方式。税务机关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歇业备案信息后,对存在未结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提醒。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其定额调整为零。 (三)按规定实施社保缓缴降费政策。实施社保缓缴降费,对符合条件的歇业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四)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加强金融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的金融需求,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提出的贷款延期申请,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六)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打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人行等部门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歇业备案登记后,将歇业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各部门可将歇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七)歇业主体恢复经营。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经营,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完善歇业公示和异议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核查体系,形成从备案到公示再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链条数字化管理闭环。对未按期报送年报的歇业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市场主体歇业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与当前全省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结合起来,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配套政策的施行,为歇业市场主体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 (二)推进部门协同。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公积金、医保、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疑难会商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信息公示、加强政策引导,不断深化歇业集成服务,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积极鼓励各市出台力度更大、成效更明显的配套政策。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歇业集成服务改革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改革红利。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履职过程中引导有歇业需求的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重经验总结。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和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度。总结推广歇业集成服务改革推进中的典型经验、成熟做法、有效措施,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