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77516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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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1-11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8〕3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7751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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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1-1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8〕3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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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加快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高水平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常态下“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理财治税的改革方向,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事权清单管理,明确省与市县支出责任,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逐步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责任,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其中,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级负责;省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负责。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综合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结合各级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条件下,省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市县办理。 4.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5.实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市县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1.制定省级财政事权清单。在中央授权的省以下财政事权范围内,制定省级财政事权清单,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事权,适度加强省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并通过推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省级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制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按照财政事权属性和划分原则,制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逐步减少并规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省和市县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省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3.明确市县财政事权。属于省以下财政事权,且未列入省级财政事权清单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的事项,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其中,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中央、省有关政策和支出标准内,赋予市县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履行财政事权,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行使,省级根据中央关于地方履行财政事权的有关规定,对市县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 4.建立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对因中央改革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发生变化的,按照中央规定及时调整;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事项,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情况,做好统筹划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事项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划分。 (二)完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 1.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省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要通过省级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省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根据中央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省与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省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域生态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省与市县按比例或省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和市县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省与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别筹集相应资金;省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县负责筹集资金,省级视财力以及市县工作绩效情况适当给予以奖代补资金。上述资金具体使用、拨付和管理均由市县负责。 3.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市县政府在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取得省政府发行的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市县的财政事权如委托省级机构行使,市县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市县政府不得擅自调整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市政府应统筹考虑所辖县(市)情况,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事权情况,分类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改革。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事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退出,过渡期间由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属于委托市县行使省级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省与市县分担机制。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事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退出机制,其中:省委、省政府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包括存量专项),要明确设定期限,原则上以3年为期;非省委、省政府按程序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在2020年前一律退出。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盘考虑、统筹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一)职责分工。省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省级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市县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设区市与所辖区之间、县(市)与所辖乡镇(街道)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改革工作。 (二)时间安排。 1.2018年,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优先推进我省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分改革。加快推进市县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9—2020年,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制定省级财政事权清单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督促市县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本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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