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78386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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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索引号: | 002482242/2022-7838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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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
发文字号: | -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
修 正: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经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北京市等24个城市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自公布之日开始,为期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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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经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北京市等24个城市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自公布之日开始,为期3年。 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季度末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报送试点年度报告。有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宣传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推动解决问题困难。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实施进度、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加强调度督导。 请试点城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将完善后的试点实施方案以及1名工作联系人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杨 光 王广明 电 话:010-58933327 58933325 附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天津市 3.重庆市 4.河北雄安新区 5.河北省保定市 6.辽宁省沈阳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江苏省南京市 9.江苏省苏州市 10.浙江省温州市 11.浙江省嘉兴市 12.浙江省台州市 13.安徽省合肥市 14.福建省厦门市 15.山东省青岛市 16.河南省郑州市 17.湖北省武汉市 18.湖南省长沙市 19.广东省广州市 20.广东省深圳市 21.广东省佛山市 22.四川省成都市 23.陕西省西安市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抄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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