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70/2022-78111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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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2-01-12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财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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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1-12 | ||
发文字号: | 浙财基〔2022〕1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2-2022-0002 | ||
有效性: | 225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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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8〕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至2024年,届时结合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核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工商、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范围的县(市、区)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列入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等国家级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开展相关改革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对象为市、县(市、区)政府,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行政村数、农村人口数、转移支付系数、地方财政实际投入数、工作绩效、乡财工作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省定薄弱村数、省定薄弱村占比、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市承担的任务村个数。 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开展动态绩效评价,实行定额补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及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同时分解下达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以上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项目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建设,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切实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根据需要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相关工作要求,同步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8〕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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