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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1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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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1〕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1-0012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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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1〕22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1-0012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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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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