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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废止时间: 2021-06-01 17:01:00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日期: 2021- 05- 31 20: 08
  • 来源: 省财政厅
  •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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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2021〕2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根据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0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下相应科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吸纳中西部贫困人口跨省就业人数、重点帮扶村数、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等客观因素,以及2020年度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工作成效、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督查激励结果等政策绩效因素。

衔接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等。

各地应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要求,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下达你市、县(市)资金规模的50%,且不低于2020年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请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强化绩效管理,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倒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2021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2021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备注


全省合计

26158


1

淳安县

1571


2

永嘉县

1383


3

平阳县

1307


4

苍南县

707


5

文成县

456


6

泰顺县

1521


7

越城区

277

其中:国有农场巩固提升277万元。

8

婺城区

473


9

兰溪市

540


10

武义县

591


11

磐安县

1064


12

黄岩区

577


13

三门县

2237

其中:国有农场巩固提升550万元。

14

天台县

568


15

仙居县

1164


16

柯城区

490


17

衢江区

1116


18

江山市

1582


19

龙游县

631

其中:国有农场巩固提升150万元。

20

常山县

359


21

开化县

379


22

莲都区

534


23

龙泉市

1061


24

青田县

1269


25

云和县

387


26

庆元县

892


27

缙云县

1218


28

遂昌县

1001


29

松阳县

435


30

景宁县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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