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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4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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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3-2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21〕14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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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3-2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21〕14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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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交通集团《关于核定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请示》(浙交投〔2020〕27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1〕19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测算核定意见,龙丽丽龙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为25年,即龙丽丽龙高速公路龙游至丽水段、北埠枢纽至龙泉段从2006年12月31日至2031年12月30日,丽龙高速公路北埠枢纽至丽水南段从2007年12月25日至2032年12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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