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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9028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1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1〕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9028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1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1〕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日期: 2021- 11- 03 10: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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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妇儿工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妇女事业的全面领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人的现代化为导向,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妇女权益高水平保障,实现妇女全面发展、两性平等发展、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巾棚力量。

(二)总体目标。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格局更加巩固。妇女在经济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权益保护、家庭建设、社会环境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全面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省妇女发展综合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妇女事业发展成为“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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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领域的目标和措施

(一)妇女与家庭建设。

1.促进家庭成员在家庭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家庭成员培养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建立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2.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完善浙江省家庭建设综合平台,进一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教育推进、家庭平安保障、家庭发展共促、家庭服务提升五项行动计划,引领家庭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3.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妇女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优化浙江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平台,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长效机制,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特殊家庭帮扶等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

4.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队伍进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宣传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依法处置家庭矛盾纠纷。

5.倡导男女平等分担家务。推动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夫妻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共同分担家务。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推动照料、保洁等家务劳动社会化,缩减家务劳动时间。

6.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引导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探索子女照料住院父母的陪护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喘息服务”,对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进行免费护理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安装智慧养老终端,加强智慧技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7.推动形成支持实现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推动完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老人赡养、工作家庭平衡促进和特殊家庭关爱等政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为保障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8.推动完善家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教育指导、育幼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将优质家庭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就近便利服务。

9.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等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实践,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妇女与健康。

1.健全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浙江建设,贯彻落实《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统筹推进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需求。

2.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与综合医院、医共体分工协作,形成横向互补、上下联动的服务网络,推动妇幼健康优质资源合作共享。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打造一支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健康专业化队伍。

3.加强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围绕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等妇女群体的健康需求,健全健康管理模式,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孕产妇保健。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实施母要安全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母要安全保障制度,强化关口前移和源头管理,细化妊娠风险筛查与“五色”分级评估,做好妊娠风险防范。产前筛查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提升各级救治中心标准化水平,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强化重点人群管理,加强母婴安全监测预警。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7/10万以下。

5.加大官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和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力度。推进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完善筛查诊治衔接机制,提高早诊早治率和诊治质量,降低死亡率。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率达到80%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引导妇女主动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感染妇女特别是流动妇女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降低母婴传播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保持在98%以上。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倡导男女两性增强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减少意外妊娠以及性相关疾病传播。开展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创新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服务模式,提高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的可及性。婚前医学检查率保持在80%以上。

7.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心理疾病筛查与转诊服务。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预防等知识,引导妇女掌握基本的情绪、压力管理调试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加强对孕产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流动、留守和遭受性侵、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援助。充分利用妇女之家等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8.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以现居住地为服务地区的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模式,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工作,推动流动和户籍孕产妇健康服务均等化。通过大数据平台创新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

9.提升妇女健康素质。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主动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

10.引导妇女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行动。加强宣传和指导,鼓励妇女经常性开展适度体育锻炼。加大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力度,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和城市“10分钟健身圈”。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办好第四届浙江省女子体育节,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11.建设国内一流的妇女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妇女群体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妇女专科与综合医院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

(三)妇女与教育。

1.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化、法治化。将性别平等内容融入教师培训和师范生培养课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推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2.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严格控制特殊专业范围,加强对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探索约谈监管机制。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

3.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水平。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技能培训,扩大女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文化阵地,帮助高校女毕业生、进城务工妇女、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提高岗位业务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由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女性所占比例保持在2%以上。

4.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力度。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和复合型应用人才。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在妇女群众中开展反对封建迷信、伪科学和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5.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女性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的女性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建成覆盖全省的终身学习网络和区域性学习中心,建立浙江居民智慧学习数据库,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

6.加强高校妇女组织和女性学相关学科建设。扩大高校妇女组织覆盖面,在教育引领妇女、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助推高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女性学相关学科,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女性学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和社会性别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

(四)妇女与经济。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政策法规,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妇女创造力,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落实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政策,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防止在招聘录用、调岗调薪、离职解聘等环节出现性别歧视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大力培育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3%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4.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拓宽女性创业者融资渠道,创新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模式。深化巾钿云创行动,推进数字赋能,鼓励妇女在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行业就业创业。助推“妈妈的味道”美食、女红等妇女就业创业工作品牌选代升级,拓展居家就业创业渠道。

5.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察范围。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女职工职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职业病能力。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提升女职工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履约实效。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和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法律宣传教育。

7.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提升对残疾妇女的认知度和包容性,改善就业环境,消除残疾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建设障碍。增强残疾妇女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加快构建适应残疾妇女就业的福利保障体系。

8.促进女性生育就业平衡。加快构建托育照料服务体系,增加优质幼教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意愿。认真落实女性生育假、就业补贴等待通,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和减负政策。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等的条件。

9.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经济权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土地权益确权登记等制度,禁止以出嫁、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0.引领妇女全力投身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钿行动,鼓励和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重视培育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加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

(五)妇女参与决策管理。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机制,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党政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优秀女党员,逐步提高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达到30%以上,党代表女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3.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届提高。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女性比例逐届提高。充分发挥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和要求,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决策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促进更多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省级工会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逐步提高,其他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女职工董事、女职工监事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推动女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村(社区)干部。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积极鼓励优秀妇女参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竞职,妇女当选“一肩挑”人员有一定比例,实行村民委员会女委员专职专选,努力提高妇女成员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中的比例。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和管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服务指导。社会组织中女性比例大幅提高、女性负责人比例逐步提高。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1.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持续推动社会保险提质扩面,实现所有妇女应保尽保。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数逐步提高。

2.完善覆盖城乡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生育医疗待遇。完善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3.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合理调整机制。加快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推动女职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发展“两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因工伤亡妇女享有保险权益。推动修订《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4.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深入贯彻《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妇女群体特别是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力度。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妇女予以保障。实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渐退期制度。

5.加强残疾妇女困难帮扶和权益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落实困难家庭重病女患者,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妇女,符合条件的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妇女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救助关口前移。全省人口相对集聚的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

6.为老年妇女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妇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妇女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建立健全兼顾老年妇女身体状况与家庭经济状况的失能失智老年妇女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实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拓展智慧养老应用,推进适应老年妇女需求的智能化服务。建设“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动智慧康养新基建,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和养老社区。

7.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产帮扶、人身安全、精神抚慰、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加强农村文体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新时代文明实践、移风易俗、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公益岗位向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倾斜。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推动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深入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强化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探索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到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加强妇女法治意识培养和能力提升。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宣传教育,提升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普法活动,引导妇女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注重发挥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和预防排查,落实强制报告、紧急鹿护、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加强家暴警情统计,依法出具告诫书,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效率。进一步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为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

5.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工作力度。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防扬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防拐意识以及妇女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利用网络信息和现代侦查技术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融入社会。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6.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治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特别是强迫、引诱智障妇女卖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网站,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惩强奸、狠亵、侮辱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提升妇女的自我防护意识。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妇女侵权案件发现报告、多部门联防联动、妇女权益舆情应对等机制。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完善互联网自查功能。及时清理淫秽色情信息。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知识,增强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9.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整治,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信息资源共享、大众互助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在婚约财产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分配上,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造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惠及城乡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群体。进一步扩大面向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律师团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优化办案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办理机制,保护受害妇女隐私,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等环节对女性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需要救助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八)妇女与环境。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运用多种形式面向妇女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新时代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构建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优秀女性典型,推动性别平等意识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作品、公共出版物中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

3.加强文化和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加强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审核管理,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评估。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管理,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加强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提高妇女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重点帮助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群体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宣传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制止餐饮浪费和实施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妇女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6.促进妇女共建共享文明建设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男女平等参与程度和妇女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建设,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推动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7.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重点关切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时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障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自救技能的指导培训,引导妇女储备家庭必要应急物资,全方位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8.加强妇女用品、化妆品质量监督。加强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突出重点领域质量监管,维护妇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妇女卫生用品质量抽查力度,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质量信息,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全省妇女卫生用品发现质量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9.推进长三角地区女性合作发展。充分借助联席会议平台开展联谊活动,深化一体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长三角携手发展。鼓励和促进长三角区域妇女主动参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巾榴力量。

三、重点实事项目

(一)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市县两级均设置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设置与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推进“医学高峰”计划,依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国家妇产区城医疗中心,打造国内领先的妇产医疗技术高地和疑难危重症诊治高地。提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推动“双下沉、两提升”以及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门诊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政策。

(二)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项目。健全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培训见习实习,提升女大学生就业能力。优化政策扶持,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创新。做好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现专项招聘活动常态化。加强岗位推荐、培训指导、创业扶持精细化管理,为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性毕业生100%提供就业机会。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加强县级心理辅导中心建设,70%的县(市、区)建成标准化心理辅导中心,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建设,95%以上的高校达标,打造20个标准化建设高校,推进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注册心理师证书、所有专职辅导员达到初中级培训要求,提升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项目。按1万名常住老年人配建不少于300张床位为规划单元。1个规划单元内,将养老机构分多处设置,老年人高密度居住区(>3000人/平方公里)500米内、中密度居住区(1000-3000人/平方公里)1000米内建有1家养老机构。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培育1000个康养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

(五)妇幼健康服务效能提升项目。构建整合型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深化“互联网+母子健康”服务模式,以出生“一件事”为抓手,推动孕期保健、产时分娩、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在优化流程、拓展内容、便民办事等方面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掌上办”“网上办”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的常态化应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大保障力度。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实施本规划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设立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规划实施和支持各地妇女儿童工作。

(四)完善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开展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和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按国家要求落实性别统计监测方案。



浙江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儿童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妇儿工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儿童事业的全面领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人的现代化为导向,坚持和完善儿童优先发展、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时期,儿童事业发展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同步推进,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在全生命周期中儿童健康地位进一步提升,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进一步优化儿童发展环境,推进儿童在家庭建设、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福利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优先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儿童高水平保障、高品质生活进程,全面提升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到2025年,全省儿童综合发展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儿童事业发展成为“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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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领域的目标和措施

(一)儿童与家庭。

1.发挥好家庭人生第一所学校的作用。强化家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注重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努力成长为有知识、有品德、有作为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尊重儿童的个性特点和人格尊严,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儿童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同伴交往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儿童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增强监护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体、心理、情感、社会性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禁止对儿童实施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提高父母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员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家庭监护责任的监督。

4.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绿色家庭等建设活动,培育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家风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家庭榜样和示范作用,引导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5.培育良好的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和支持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每年至少开展3次家庭教育指导或亲子活动。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加强亲子阅读研究与指导,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90%以上的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加强对家长的儿童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

6.推动完善支持家庭养育的政策法规。贯彻实施《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工作规范,增加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探索制定家庭育儿津贴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制度,推动父母育儿假调整。实施家政服务业降本增效工程。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等,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二)儿童与健康。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全面实施儿童健康发展战略,为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5‰和6‰以下;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滴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较低水平;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65%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9%、4%以下;儿童肺炎、腹泻、贫血、哮喘、龋齿等常见病得到有效控制。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龙头,各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乡镇社区儿童医疗服务为网底的儿童医疗体系。重点加强市级儿童医院建设,加强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通过医联体、医共体以及儿童专科联盟建设,推进县级儿童医疗专科发展。完善分级诊疗机制,引导群众在基层首诊和区域内就诊,让更多的儿科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在县乡就近就诊,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加大儿科医生的源头培养,创新儿科和儿童保健类人才统一培养使用管理模式,推进基层复合型儿童医疗人才培养,构建儿童健康服务共同体。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儿童保健适宜技术等技能培训,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专业技能。

3.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全面开展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工作。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产前、产时及产后密切合作等多学科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推广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适宜技术。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大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投入,健全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省级设立若干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市、县(市、区)至少设有1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专用的新生儿转运设备及车辆。

4.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做好3岁以下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5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加强儿童康复机构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及时获得相关服务。提升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加强对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5.加强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加强儿童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以肺炎、腹泻、贫血、哮喘、心理行为问题等为重点,推广早筛、早诊、早干预的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和综合管理适宜技术。加强儿童口腔保使,12岁儿童龋齿患病率控制在25%以内。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加强中西医协作,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覆盖率达到70%。规范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接种,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6.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构建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知识和科学育儿方法,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工作,监测筛查率达到85%以上。开展多维度儿童早期综合服务。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标准化建设,建立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妇女保健科和儿童保健科等多学科协作机制。

7.提升儿童养育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性疾病监测和评价,加强儿童营养综合干预,预防和减少儿童营养不良、营养素缺乏和肥胖的发生,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加强对家长和儿童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

8.培养儿童良好的运动习惯。强化托幼(育)机构健康管理,广泛开展幼儿体育活动,培养幼儿体育运动的意识和健身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学校、家庭、社会联动,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帮助熟练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切实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

9.加强儿童近视综合防控。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年开展视觉健康检查,逐步建立儿童视觉健康电子档案。实施家庭护眼工程,家长和学校共同监督纠正孩子不良读写姿势。学校教育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控制儿童总体视力不良率,全省儿童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10.加强儿童性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性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健康教育,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护意识和能力。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控制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关心留守、流动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为遭受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及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推进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建立“家、校、医”联防心理干预体系。

11.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托班等服务模式。指导抚养人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提供养育照护服务。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5%以上。

12.建设引领全国的儿童健康科技创新体系。高标准建设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国家儿童健康与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儿童优势学科。大力推进婴育服务数字化集成应用,推广“互联网+儿童健康”服务,建立全省健康与疾病数据库,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儿童健康与疾病管理领域应用,率先在远程医疗、疑难病诊治、儿童发育监测筛查和出生缺陷防治等方面进行有效探索。

(三)儿童与安全。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强化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安全环境。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安全行为知识和技能。落实儿童集中活动和聚集的公共场所儿童安全保护措施,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分析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探索实施校园智慧安防建设,消灭城乡接合部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学校等安全监控空白点,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全覆盖。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学校教育活动场地、设备无安全事故隐患。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多形式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宣传。广泛开展防溺水进校园救生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溺水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水塘、塌陷区、水库、取土坑和河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配套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儿童应急救援装备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儿童交通事故的发生。培养儿童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

4.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等伤害。倡导安全家装和家庭安全照护,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普及儿童用水用电用火等安全防护知识,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电子电器,预防和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

5.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儿童食品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儿童食品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大对儿童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增加校园用餐卫生设施投入。

6.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建立产品伤害监测制度和完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加强儿童用品、玩具、电子产品和游戏设备生产和销售运营的监督管理。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保障游戏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旋转门、地铁复合门、自动扶梯等设施设备。

7.健全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机制。积极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以校园欺凌防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依法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治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8.营造安全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完善未成年人上网使用实名实人验证、功能限制、时长限定、内容审核等运行机制。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儿童科学用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

(四)儿童与教育。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打造具有全球视域、浙江品质的高质量现代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标准,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注重德育实效。构建中小幼一体的德育体系,加强中小学课程育人主渠道建设,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德育体系。统筹德育资源,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深入实施青少年“真善美”种子工程。构建完善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3.提高智育水平。科学规划中小学课程,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加强创新教育,切实保护和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创新意识,促进思维发展。探索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精准化、个性化供给。推进教学创新,使线上线下结合学习、跨学科融合学习成为教学常态。

4.强化体育锻炼。推进学校体育评价改革,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方法。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合理安排校内外体育活动,大力发展校园足球,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与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学生近视。

5.增强美育熏陶。健全完善面向人人的学校美育机制,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兴趣和创新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审美格调,指导学生形成1—2项艺术爱好和特长。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

6.全面加强劳动教育。把新时代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劳动教育体系,推进中小学家庭劳动教育日常化、学校劳动教育规范化、社会劳动教育多样化。建设中小学劳动实践教室,建立一批校外劳动实践基地。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和劳动周,探索建立中小学劳动清单,将劳动素养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把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和成效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7.加快补齐学前教育短板。推进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实施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谋划实施第四轮发展学前教育专项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幼儿园规范监管,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坚持依法依规办园,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在97%以上。

8.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全面推动所有乡村学校与城镇学校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下沉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以城带乡,共同发展。全面推进“互联网+义务教育”城乡结对帮扶,实现全省所有乡村小规模小学和薄弱初中全覆盖。逐步推进城区学区连片学校集团化办学,促进城区校际均衡。建立区域基础教育生态监测制度,规范各类中小学校招生行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100%。确保持有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全面推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量化入学,以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为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推进高中段普职协调特色发展。完善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机制,统筹优化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布局结构,深化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互融互通。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构建学校特色鲜明、课程优质多样、资源开放共享、体制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教育体系。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有浙江特色的中职学校和骨干专业(群)。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帮扶机制,促进区域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

10.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开展特殊教育学前段和高中段学校建设,推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提升特殊教育服务质量。建立特殊教育公共服务合作、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以上。

11.加强儿童科学教育。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建立完善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创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儿童之家)、青少年宫、“红领巾e站1013”阵地、博物馆、乡村学校少年宫、“春泥计划”实施点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深入开展各类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儿童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

12.加快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利用校训、校规、校史和重要时间节点等,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尊重学生个人隐私,强化学生隐私权保护,禁止教师在微信、钉钉家长群及班级群等公众平台发布学生个人生理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信息。

(五)儿童与福利。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加快实施积极主动、精准高效的智慧救助先行计划,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统筹推进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基本救助,打造精准保障标杆区。优先考虑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加强精准保障。加强对损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预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逐步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体系。

2.提高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基层、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打通服务城乡社区儿童的“最后一公里”,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管理。建立县域儿童疾病健康管理中心,推动80%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发育筛查。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为困难儿童提供医疗救助。积极推进儿科适宜技术项目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一步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探索建立向执业注册或增加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的医师倾斜的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

4.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实现对象精准认定,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全面加强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推进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队伍建设。健全收养人监护能力评估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加快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每个设区市建有1—2个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

5.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准入、协议管理、动态退出机制,培育一批区域范围内专业性强、服务水平高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优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辅助器具、训练等康复服务需求。加快残疾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重度残疾儿童照护服务,推进精神障碍儿童社区康复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育养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机制。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帮扶,加快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7.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儿童福利台账机制,为儿童建立独立档案和联系卡,及时掌握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失学辍学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儿童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关爱对象情况。建立健全纵贯市县乡村,横联民政、教育、公安、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并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户籍管理系统衔接,实现动态管理,确保所有儿童都在动态监测范围内。

8.加大流浪儿童的救助力度。救助管理和相关机构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促使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建立流出地县级政府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六)儿童与法律保护。

1.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研究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规章,清理和推动修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加强法律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等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2.加大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力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跨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坚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普遍设立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由专门办案组、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扩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设置的覆盖面,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设立和完善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落实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办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规定。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加强未成年人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规范化。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设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治资源教室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宣传,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等权利。依法保障胎儿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探索完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起诉制度。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落实出生登记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登记程序。

8.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和发生不法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加强监护干预,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未成年人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9.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日常巡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持续开展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春苗专项行动。严格监管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加强对企业、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录制、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0.预防和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性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项打击力度,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快查处起诉、从重从严惩处。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11.预防和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建立健全受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及时受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迅速调查、立案和转处。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工作指引,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落实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以民间送养为名义的网络黑灰产业,妥善安置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深入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或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买卖、非法收养儿童,利用网络欺凌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和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3.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比重。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推进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在5年内新建100个优质观护帮教基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制度。

(七)儿童与社会环境。

1.大力宣传、普及和践行儿童优先和儿童友好理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制定政策规划、配置公共资源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

2.为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儿童图书、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开展浙江地方戏曲动漫数据库建设。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区,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3.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净化儿童文化市场。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集中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5.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和规范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及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自身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

6.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适时公布一批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7.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购买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社会工作能力培训,提高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专业服务水平。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积极开展儿童生态文明教育。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开展儿童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增强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实践活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9.在应急管理中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优先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应对灾害的能力。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和灾害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重点实事项目

(一)儿童之家建设项目。整合村(社区)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文化家园、农村文化礼堂、乡村学校少年宫、“春泥计划”实施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模式、提质增效,加快儿童之家规范化建设步伐。村(社区)基础型儿童之家应建尽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的中小学校建有儿童之家。示范型儿童之家达到儿童之家总数的15%以上,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个以上示范型儿童之家,并以1个示范型儿童之家联结N个基础型儿童之家的方式,实现儿童之家服务全覆盖。

(二)家庭教育促进项目。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络课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提高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业务能力。支持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才培训。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三)出生缺陷预防项目。深入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基本服务政府全程买单政策,构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并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知识,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力评估指导。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规范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技术。全面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完善医院监测和人群监测相结合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转型发展。每个设区市建有1—2个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孤弃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区域化集中养育。新建3个、提升改造4个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逐步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康复、特殊教育、心理健康等服务。新建、改扩建10个县级儿童福利机构。

(五)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推广项目。推广实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即在医院等场所设立的特殊办案、救治、保护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有效降低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二次伤害,形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合力。确保全省各设区市有1个以上“检警医妇”合作共建的一站式办案专门场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大保障力度。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实施本规划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设立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规划实施和支持各地妇女儿童工作。

(四)完善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开展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和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按国家要求落实儿童统计监测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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