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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747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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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0〕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0-0015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7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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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0〕85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0-00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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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违法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地方标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鼓励在住宅工程交付时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包含开发区(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限额以下建筑工程监管服务,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推行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区域工程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示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制度,试点开展住宅工程业主体验制度。探索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使用者监督氛围。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扩大评定分离改革试点,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建筑工程领域可由地方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完善电子招标投标,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健全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加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实施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工程履约联动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建筑设计源头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提高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落实限额设计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深化建筑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六、强化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有机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鉴定结果为安全、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深化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未来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做好拆改结合、综合提升。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护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措施。加快省城乡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 七、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加快我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制定,精简整合相关地方性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构建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相关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加快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工程质量与商品房销售管理联动机制,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九、健全工程质量奖惩机制。开展建筑工程创优活动,建立健全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曝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推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出台关于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引导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行工程担保和质量保险。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取最低价中标的项目探索实施高保额履约担保。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提升绿色建材质量,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使用绿色建材。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推进绿色施工。积极推动金融支持绿色建造发展,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开展绿色建筑保险。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全面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落实国家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及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加强联动监管,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加强砂石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加大机制砂石生产领域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行为,公布质量抽查结果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推行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现场标示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幕墙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快建筑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建筑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浙江工程云,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加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加快推进建筑机器人与建造技术的结合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一体化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数字赋能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整体智治能力。推广先进工法,带动施工技术和管理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十五、提升建筑队伍素质。加强和改进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建筑工人和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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