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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748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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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0〕8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7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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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0〕8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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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指挥机构 2.2 市、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教育培训 6.9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省重特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 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和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2.1.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统一指挥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和终止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5)协调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中央驻浙单位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向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支持有关设区市做好重大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民政厅:指导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 省建设厅: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参与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市、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牵头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省交通运输厅: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省水利厅: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指导和参与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协调驻浙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浙江省总队: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救援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省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省电力公司: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备。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1.4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为省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省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 市、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预警行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市、县(市、区)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采取以下Ⅳ级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支援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省建设厅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书面上报事故情况。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4.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省指挥部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本预案,省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各成员集中办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省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省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4.5 响应升级或降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研判,Ⅲ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应急响应的,或Ⅱ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Ⅰ级应急响应的,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时,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一般、较大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设区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市县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6.2 通信保障 省建设厅牵头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6.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 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 应急演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负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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