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日期:2021-01-29 17:13
  • 来源: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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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0年,省民宗委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将有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一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指导全省各级民宗部门特别是县级民宗部门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确保重大决策依法依规进行。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决定、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监督指导市、县民宗部门执行。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梳理我委监管事项共56项,其中,行政检查33项,行政处罚23项。全省民宗领域开通掌上执法账号581人,掌上执法开通率为96.90%,掌上执法激活率98.75%,已配置检查表单的领域内行政检查项33项,监管事项入驻率100%,执法检查总次数5419次(双随机抽查次数1141次,专项检查次数600次,即时检查次数3378次),掌上执法检查次数5387次,掌上执法率99.40%,抽查事项数2次,抽查事项覆盖率100%,抽查任务数343个,完成率100%,发起并有执行任务数337个,应用信用规则率73.29%,发布抽查计划118个,已完成94个,完成率79.66%,参与跨部门抽查任务数113个,跨部门监管率32.94%。

三是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严格实施“三统一”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标注“三统一”编号,并及时在委门户网站统一发布。今年为配合《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效实施,根据法规的授权,我委开展配套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2020年实施。同时,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效实施,切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我们联合省消防总队制定并实施《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二)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助力疫情防控大局

一是最早一级响应。1月23日,我省在全国最早作出一级响应,全省民宗系统步调一致、行动果决,坚决彻底执行中央统战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持续关停全省9775处宗教活动场所和17000余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直至6月2日开始,有序恢复开放。其间,宗教界心齐气顺、万众一心,捐款捐物、助力抗疫,引导信众、居家修行。全省宗教界没有发生一例感染,没有发生一起涉宗不良舆情。全省复工复产,200多万少数民族务工人员返浙,没有发生一例感染。

二是适时正面引导。面对年初突发疫情,加班加点编发70多篇我省民宗系统同心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的文章,借助《中国宗教》、国宗局“微言宗教”以及“浙江民宗”公众号等媒体平台扩大影响,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舆论支持。防疫期间,我们还积极向上报送简报87期,重要预警信息9条,适时发布正面引导信息,正本清源,凝聚人心。

三是深化政民互动。重点抓好民族宗教事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少数民族帮扶三大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民族宗教领域最新动态,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6个规范性文件均在省民宗委网站进行政策解读,并通过简明问答等形式提高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我委今年9个提案建议的办理结果在委网站及时公开。

(三)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助力政府数字化转型

一是抓好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以突显政务公开、专题宣传、信息报送三大功能为导向,通过规范栏目设置、整合页面布局,历经4个月成功将门户网站改版升级,使板块功能更加清晰、栏目设置更加有序、后台运行更加高效。完善政府部门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内控信息管理,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

二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包括机构介绍、政策解读、行政许可、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以及建议提案等相关内容。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和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

三是抓好新媒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浙江民宗”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采、编、发”推文发布机制,第一时间报道宣传相关重大活动会议,并透过层层审核把关,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稿件质量,全年未发生一起负面新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6

6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8

0

24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3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36

66.78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的形式多样性不够;二是信息公开平台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持续推进“五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发展。重点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规范推进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公开。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等配套制度规范。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围绕涉及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公开、精准解读重要政策措施,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扩大公众参与,畅通参与渠道,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涉民族宗教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三是提升政务公开数字化水平。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聚焦“掌上办事”和“掌上办公”目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完善浙江省民宗办事系统,积极引导宗教界形成宗教事务网上办、政务服务大厅办的习惯。将进一步加强委门户网站主平台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建设力度,加强人员力量,完善保障机制,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为社会大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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