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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39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0-0008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39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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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
  • 日期: 2020- 08- 21 14: 5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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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

(一)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明确的物种,应转尽转,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

(三)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各地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省林业局另行制定印发)的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人工繁育场合理补偿资金

(一)补偿对象确定。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二)补偿金额测算。因各地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

(三)补偿审定程序。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对处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宁波市参照执行。

四、引导转型转产,切实做好托底帮扶工作

(一)积极帮扶指导。各地要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

(二)鼓励转产转业。对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鼓励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养殖基地,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药监、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药用标准审核、药品使用监管。

(三)加强政策支持。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相应支持。转产从事名特优干鲜果、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专项资金;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大棚蔬菜种植等的,享受相关涉农优惠政策。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此项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制定任务书和路线图,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林业部门牵头拟订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对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林业、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细化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养殖户、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协调和统筹,避免因补偿、处置政策差距过大或不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加强敏感信息管控。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处置工作平稳进行。


附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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