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3926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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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6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3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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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6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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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高水平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在中央与地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划分省与市县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实施健康浙江战略,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配套衔接,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全民均等共享。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财政事权清单范围和内容,加强投入保障,支持建立覆盖全省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划分财政事权。在中央授予权限内,遵循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规律,根据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受益范围、成本、效率等因素,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适度加强省对全省性或跨区域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事权责任。 坚持权责匹配,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以优化完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为重点,建立规范、合理、透明、高效的分担机制,适度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推动市县政府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责任。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在保持我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区分类别、精准施策,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事项。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出生缺陷预防、城乡妇女“两癌”检查、窝沟封闭、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以及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妇幼健康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应急、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健康素养促进、爱国卫生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事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实施;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分担30%,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级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省域的重大传染病、重大慢性病防控等作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下达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补助、地方免疫规划、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以及在国家统一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根据省内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和重大慢性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补助,按照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相应由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免疫规划按规划实施主体确定财政事权,由省级统一规划实施的,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规划实施的,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服务成本、工作任务量等因素按70%比例分担。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等,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确定财政事权。应急响应等级为Ⅰ级、Ⅱ级的,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市县补助。应急响应等级为Ⅲ级、Ⅳ级的,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缴费补助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为:中央财政按国家基础标准分担30%,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级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为:中央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市县救助需求、绩效情况和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为:中央财政按国家基础标准分担30%,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级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3.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事项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省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给予市县补助。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和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建设。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与改革、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免疫规划建设等事项。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与改革,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相应由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其所属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由委托方给予合理补助。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规划实施主体确定财政事权,由国家统一规划实施的,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要求、工作任务和绩效情况等因素给予市县补助;由省级统一规划实施的,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建设要求、工作任务和绩效情况等因素给予市县补助。免疫规划建设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其他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重点学科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按规划实施主体确定财政事权,由国家统一规划实施的,为中央与省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统一规划实施的,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重点学科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按规划实施主体确定财政事权,由国家统一规划实施的,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省级标准、绩效情况和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给予市县补助;由省级统一规划实施的,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参照前述办法给予市县补助;由市县规划实施的,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按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事权,相应由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等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以及其所属机构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按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事权,相应由省级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与改革、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列的医疗卫生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二)明确为中央或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政府落实的事项,通过省级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由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三)明确为上级政府与市县政府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市县在确保省级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可合理调整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属于设区市要求所辖县(市)执行的,设区市应对县(市)增支部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四)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在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前,各级财政医疗卫生支出负担维持不变,由此涉及的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领域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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