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5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37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500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69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3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
|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1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组织奖”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接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0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6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3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50万元。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浙政办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