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497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检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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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19〕88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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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检验、检疫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19〕88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期限等事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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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延长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期限的请示》(浙农〔2019〕3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杭徽高速公路临安、温州市瓯江大桥、苍南县灵溪、申苏浙皖高速公路长兴、长兴县金夹、长兴县二界岭、安吉县杭垓、乍嘉苏高速公路嘉兴、嘉善县魏塘、平湖市钟埭、江山市峡口、常山县常山、杭金衢高速公路常山、开化县开化、黄衢南高速公路开化、长深高速公路庆元等16个省际公路(高速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二、同意撤销杭宁高速公路长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因涉及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拆除后需要同步迁建的,要及时与地方政府对接,做好另行选址调整,确保省际公路(高速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继续做好动物防疫检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期限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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