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77485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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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8-01-27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8〕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8-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7748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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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8-01-2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8〕12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8-0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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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全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种类及等级划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14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中英文图标标识。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划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自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行为规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向社会及时播发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取预警信息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和刊登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和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其他事项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建立完善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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