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6-777619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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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6-03-30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6〕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6-0019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6-777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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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水运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6-03-3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6〕37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6-0019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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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具体为: 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二)适用对象。所有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实施要求 (一)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率先启动以下措施: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改建所需的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对发现的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进入排放控制区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对燃油系统的任何改装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三)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四)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经评估后,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2.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相应的油品供应保障机制,制定推进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油品供应保障方案,确保低硫油供应质量。制定推进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水上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加快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要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海港委、浙江海事局、相关地方政府参与) (二)严格执行低硫燃油使用规定。国际航行船舶使用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相关国际条约要求的船用燃油。现阶段,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与含硫量不符的任何燃料。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及燃油质量的检查监督,倒逼油品质量提升,引导企业使用高品质燃油。(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三)严格船舶排放准入。 执行船舶国家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检验机构加强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排放控制区排放标准的,方可装船投入运营。不断提升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标准和水平,完善相关船用产品检验程序,提高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 继续推广船型标准化。扶持标准化船舶发展,促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优化升级。推广内河250—1100吨级选优船型。重点发展500—1000吨级标准化船舶,加大集装箱、油品、江(河)海直达等专用船舶的发展力度,加快调整船舶运力结构。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重新配备或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相关地方政府参与) (四)加快码头岸电建设。鼓励船舶靠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和船舶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已运营的码头和船舶逐步改建增加岸电设施(接口),使其具备岸电供给(使用)能力。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改造试点工程,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出台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相关地方政府参与) (五)推广清洁能源船舶。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积极支持湖州市创建国家内河水运转型发展示范区,着力做好浙北航区LNG船舶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相关地方政府参与) (六)加强排放监测和监管。 提升到港船舶监管水平。加强对船舶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和油样保存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重点核查合格燃油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合理设定取样抽检比例,规范抽检程序,完善检查标准和手段,不断提升抽检质量。对存在冒黑烟现象和未按规定登记油类记录簿、保存油样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研究提出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未按要求排放的豁免或免责情形。 加强排放替代措施检查。加强对使用岸电替代措施的船舶定期检查,主要包括航海日志中的岸电使用记录、船用岸电设备的认证材料等;对于使用清洁燃料替代措施的船舶进行定期抽检,主要包括在排放控制区范围内是否使用清洁燃料、操作记录是否规范、相关文书资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必要时可对尾气进行监测,保障替代措施的有效性。 强化综合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探索使用远程监测技术,加强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查处重点嫌疑船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在宁波舟山港重点作业区率先开展船舶尾气排放监测试点。加强技术研究和能力提升,制定船舶尾气排放标准,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港区监测和单船尾气监测工作的资金保障。 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和各类船舶非法排污、超标排放行为。加强海事、港航、环保等部门的联合监管执法,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港委参与) 五、支持政策 (一)出台鼓励船舶使用低硫油政策。建立低硫油使用补贴机制。对进入排放控制区期间或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船舶,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或给予相关规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浙江海事局参与) (二)出台引导港口企业建设岸电设施和船舶使用岸电政策。出台港口码头企业建设岸电设施和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扶持政策。对于港口码头企业建设岸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出台岸电设施服务费价格政策,明确码头岸电企业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出台岸电使用补偿政策,对使用岸电的船舶予以一定财政补贴,引导船舶进行岸电装置接口改造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相关地方政府参与) (三)出台推动航运企业更新改造船舶政策。出台鼓励航运企业推广应用减排新技术的激励政策。实施便利运输等优惠措施,鼓励船舶进行使用低硫燃料、清洁能源、岸电、尾气处理装置等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研究出台省级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海港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和长三角区域相关部门,构建“实施—监测—评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二)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布公告,设立醒目、可读、易懂的排放控制区划界标志标识(如LED电子显示屏等)。将本实施方案的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年度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本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联防联控。科学有序调动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联防联控、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主动查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将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宣传工作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其重大意义及国际、国内船舶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同时进一步深化合作交流,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经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各相关地区、部门主要任务分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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