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16年 > 第2期(总第1105期)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80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19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4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80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19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4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和吴兴荣张拥军分别记集体一等功和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 日期: 2015- 12- 28 10: 1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12月1日14时03分,温州化工市场内一辆装有32吨醋酸乙烯的槽罐车在分装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火势迅速向2辆装有氰化钠的货车和储存有百余种、近600吨甲类危化品的仓库蔓延,现场极度危险。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消防局迅速启动化学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及时调集救援力量,经过近4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成功将大火扑灭,避免了一次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吴兴荣和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张拥军临危不乱,冲锋在前,指挥官兵科学开展救援,对事故成功处置起到了突出作用。
  为表彰先进,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给予温州市公安消防局记集体一等功1次,给予吴兴荣、张拥军同志各记个人一等功1次。希望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和吴兴荣、张拥军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消防官兵要学习榜样,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9日
 

浙政发〔2015〕44号.ceb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