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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5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11-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4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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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11-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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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 2013- 12- 10 09: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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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以下简称治堵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实施力度,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明显改观、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五年治堵工作总目标,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档分类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治堵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各项目标的考核设计、组织推进等工作。省级部门参与治堵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规划、建设、管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包括管理机制、规划体系、道路建设、停车设施、公共交通发展、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运行安全等治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治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年度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并可对发生严重拥堵事件等情况实行倒扣分。考核结果实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
  第七条对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城市中治堵工作考核排名第一和其他城市中治堵工作考核排名前两位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财力性奖补,专项用于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投入。
  第八条因治堵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进行治堵工作考核。

浙政办发〔2013〕14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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