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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27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0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4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89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7-11-22 09:52:03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27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0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4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89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7-11-22 09:52: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 日期: 2012- 12- 11 13: 0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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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加快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对外承包工程是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和扩大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为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制订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省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管理,推动便利化
  (一)认真落实资格管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从法人资格、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体现适度从严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类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和义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管理。
  (二)简化资格审批流程。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省属企业和单位(含央企在浙的单位)向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和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受托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受托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受托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单位到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工程建设类单位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负责人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年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按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情况,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境外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以及有关资信评级情况。对境外工程出现严重事故、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不服从我驻外经商机构协调扰乱市场秩序性质严重的企业,省商务厅应根据《条例》规定取消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省建设厅将向资质许可机关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通过监督检查的单位,在《资格证书》中加盖公章。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相关扶持政策。
  三、优化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环境,健全服务体系
  (一)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机电成套、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专项贷款。把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政策,给予同等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对外承包工程较为发达的地区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
  (二)优先评优晋级。在评选各类先进中,同等条件下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获得的各项荣誉(包括境内外),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加强配套服务。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发布境外投资环境介绍,国家援外项目和境外工程项目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各级公安、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人员出入境、出口退税、货物通关、外汇使用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四)注重行业服务和自律。充分发挥省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建筑业协会的专业咨询、项目合作、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功能,借助省内骨干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的网络渠道,完善项目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制度。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专家库,帮助掌握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最新动态、提供业内咨询。针对成员企业承包工程发展特色和产业优势,定期组织交流互动,开展项目对接,推进战略联盟。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
  四、大力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市场,促进业务发展
  (一)完善促进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奖励资助。鼓励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对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工程展览和各类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活动,对公共费用及国际旅费给予资金支持。
  (二)突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我省建筑业发达、机电装备制造实力雄厚、设计咨询配套的优势,推动企业间的资源整合、与央企的项目联合,大力发展总承包、EPC和BOT项目,促进设计咨询、装备制造、安装调试和管理营运的集成,推动浙江加工制造业从出口供货商向系统集成商的转变,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营出口为主的机电装备制造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已经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其“走出去”承揽境外工程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多元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继续开拓东南亚等传统市场,重点开拓非洲、中东和拉美地区等新兴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引导工程承包商与加工制造商的合作,带动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推动我省技术成熟、市场饱和的产业逐渐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梯度转移。鼓励通过新设、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工程承包企业,获取当地各类投标承包资质。鼓励企业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组织设计咨询、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参与国际承包工程。
  (四)落实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境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责任。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时支付境外人员工资,及时办理相关人身保险。要建立、健全境外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境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驻工程项目所在国经商机构和国内主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我驻外机构的指导。全省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国别、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指导。
  五、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对外承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建设、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工作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解读《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好的做法和经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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